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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解析丨业委会替换物业需合法!

来源:亚娱体育    发布时间:2024-09-30 13:02:23

  某涉案小区原由旧物业企业来供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止。2013年3月23日,业主委员会告诉旧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同年6月,业主委员会从头招聘新物业公司,并建立7人评定小组投票决议物业公司的选聘事项。涉案物业公司成功中标并与业主委员会签定了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涉案物业公司出场时遭到旧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的阻遏,交代未能完结。

  法院经审理以为,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评论赞同的情况下,先自行决议合同期满后不续约并告诉旧物业公司,违背了法令和法规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别的,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定小组的组成与决议也未能咨询业主大会的定见。因而,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上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令法规,业主大会选聘、解聘、决议是不是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举行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亦即“双过半”赞同。

  本案中,在业主委员会与旧物业公司签定的旧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到期前的2013年3月23日,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会议评论,取得“双过半”赞同的情况下,先自行决议合同期满后不续约并告诉旧物业公司,该决议违背了法令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别的,在选聘物业公司其他程序中,业主委员会也未能咨询业主大会的定见。因而,一审、二审法院均确定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在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上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新物业公司与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的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判定驳回新物业公司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