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购三张软床、一套沙发、一套桌椅、一台茶几,总计费用20800元,当场付出定金7000元,被告出具订货单一张,该订货单左上角清晰标示某品牌。2024年8月18日,被告将家具送至原告家中,原告发现并不是订货单上的品牌,要求退货,但被告不同意退货,一起私自在其留存的订货单上增加别的的品牌。原告以为被告存在诈骗行为,严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该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原告付出购买产品价款的3倍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6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泗洪某家具经营部购买案涉家具,并先后向被告付出家具款20800元,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订货单左上角清晰标示为某品牌,但被告未依照订货单上载明的品牌向原告交给家具。庭审中,法院向原、被告两边释明晰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并安排两边进行调停,终究两边达到宽和协议,原告交还家具给被告,被告交还原告家具款20800元。